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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龙游春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龙游春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512号原告: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龙委托代理人:方君军被告:浙江龙游春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森富委托代理人:周林委托代理人:金小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春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35元,由原告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