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万道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万道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48号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仁国。委托代理人:翟明跃。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万道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万道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