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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琴与被上诉人俞应传、苗玉霞、俞建、陈家文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琴,俞应传,苗玉霞,俞建,陈家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琴,女,1972年1月3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应传,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玉霞,女,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建,男,1990年7月2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文,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张玉琴因与被上诉人俞应传、苗玉霞、俞建、陈家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锁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裁定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殷源源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张卓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映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