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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邓华蓉,邓云春等与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云春,谭千兰,邓小蓉,邓华蓉,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邓云春,男,生于1953年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谭千兰,女,生于1937年6月27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邓小蓉,女,生于1982年3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邓华蓉,女,生于1979年4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四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文毕安置点文毕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树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邓云春、谭千兰、邓小蓉、邓华蓉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垫江支行账号为5000127360005020XXXX上的存款24363.52元,并提供了担保人周柳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某某路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柱县房地证2005字第00XXXX号)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云春、谭千兰、邓小蓉、邓华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广泰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分行垫江支行账号为5000127360005020XXXX上的存款24363.52元;二、查封申请人邓云春、谭千兰、邓小蓉、邓华蓉的担保人周柳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某某路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柱县房地证2005字第00XXXX号)。查封期间,被查封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方式,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隆健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妮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