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吉水与杨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1号原告张吉水,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杨仁飞,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水与被告杨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吉水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吉水承担。审 判 长 蔡诗俊审 判 员 余成飞人民陪审员 伍林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