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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善兴与方新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善兴,方新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949号原告胡善兴,男,汉族。被告方新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善兴与被告方新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其它原因,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