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胡善兴与方新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善兴,方新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949号原告胡善兴,男,汉族。被告方新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善兴与被告方新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其它原因,本案中止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梁中和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子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