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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家金与张雪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金,张雪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52号原告:刘家金,男,1973年1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雪萍,女,1989年9月9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金与被告张雪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125元,由原告刘家金负担125元。代理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