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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建郎与冯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冯建郎,男,汉族。被告冯小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郎与被告冯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自愿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冯建郎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冯建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建郎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冯建郎承担。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