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建郎与冯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冯建郎,男,汉族。被告冯小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郎与被告冯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自愿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冯建郎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冯建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建郎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冯建郎承担。审判员 常根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欣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