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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992号原告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晋城开发区兰花路委托代理人彭晋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晋城市泽州北路法定代表人张艳宏,总经理。原告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约定在12个月内还清,并以月利率1.5%的利息一起偿还。借款期满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部分利息。2014年5月27日,被告立有《还款承诺》,付款期限已到期,被告仅归还5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0万元,并按约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执行完毕止。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从原告法定代表人彭晋峰帐户分三次转账给被告),被告于2010年10月18日出具了《欠据》,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利率1.5%计息,逾期不还或还不清的,按每天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此后,被告按季结息至2013年9月30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5月分三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于2014年5月27日向原告承诺分期偿还剩余1000万元借款,出具了《还款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前结清本息。此后,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归还了50万元本金,尚欠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汇款凭证3支、《还款承诺》、彭晋峰出具的《证明》、还款凭证3支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50万元并按约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止,按月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78300元,由被告晋城市唐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爱萍人民陪审员  郭金旺人民陪审员  黄安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