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胜利与陈祥军、林大文、成都其利美希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利,陈祥军,林大文,成都其利美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136号原告刘胜利,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陈祥军,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林大文,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成都其利美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林大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利与被告陈祥军、林大文、成都其利美希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利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3元,由原告刘胜利负担。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