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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赖永霞与王健合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永霞,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769号申请执行人赖永霞,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1119号海滨假日雅居B-7A。被执行人王健,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海湾花园2栋16A。申请执行人赖永霞与被执行人王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回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利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