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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王霞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担保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霞,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上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执行王霞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霞的丈夫常江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霞的丈夫常江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张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