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5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汤荣耀与汪时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荣耀,汪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76-3号申请执行人:汤荣耀,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汪时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汤荣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3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汪时国给付申请人汤荣耀40000元。申请执行人汤荣耀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时国给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841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时国名下有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某房屋一套,可依法查封。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时国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某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