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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商初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松,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0105号原告王国松,女,46岁。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46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3686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春良,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松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松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松撤回对被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王国松承担。审 判 长  陈剑虹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