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航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航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航运,男,1977年出生。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5年6月2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28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31号由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航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爱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航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8日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周航运驾驶车牌号为豫A2****的小型汽车,沿大广高速自北向南行驶至大广高速1961KM+900M(开封段)处时,被李某某驾驶的临时车牌号为辽K8****的长城牌越野车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航运不负事故责任。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周航运的血液中检测出的乙醇含量为163.5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航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调解协议书、查获经过、抽血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周航运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航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航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焦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