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雷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7月经被告姑妈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2月初三日举行婚礼。2010年4月29日在雷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7月28日生育大女儿黄某甲,2013年11月1日生育二女儿黄某乙。原、被告虽然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双方总是合不来,话不投机,经常争吵。被告动不动就大发雷霆,把家搞得不安宁。原告为了家庭总是逆来顺受,被告却把原告忍辱视为好欺,变本加厉地谩骂。原告外出打工是开“黑的”,经常起早摸黑,比较辛苦。若有时回来晚一点,被告就说原告在外面泡妞,进行讽刺和诅咒。有时甚至在大庭广众场合戏弄原告。多年来,原告备受折磨,苦不堪言。被告也曾多次口头提出离婚,双方都认为这起婚姻不能继续和好下去。只是双方都不想首先提出来。离婚是令人痛苦的,但不离婚更加令人痛苦。原、被告婚后只有一辆丰田凯美瑞小汽车,没有存款。还有债务40000元(其中,拖欠李某某10000元,拖欠原告姨妈麦某某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诉请: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女儿黄某甲、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负担。3、夫妻共同财产即一辆丰田凯美瑞小汽车由双方分割,夫妻共同债务4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黄某某在诉状中说被告的不是之处均不属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破裂,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生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9年农历7月经被告姑妈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在2009年农历12月初三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于2010年4月29日在雷州市民政局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7月28日生育大女儿黄某甲,2013年11月1日生育二女儿黄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8月25日,原告黄某某以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黄某甲、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负担。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黄某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一辆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夫妻共同债务4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不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某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以及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结婚时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且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理解,学会宽容,那么其夫妻和好生活仍有希望。原告黄某某称被告吴某某经常在家中无理取闹,甚至讽刺和诅咒原告,被告吴某某对此予以否认,原告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黄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诉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