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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执证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彦武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彦武,严娣娃,韩磊,韩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证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旬邑县万事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旬邑县太村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竹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悦豪商务洒店5楼A01-03号。法定代表人韩彦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彦武。被执行人严娣娃。被执行人韩磊。被执行人韩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陕证执字第00161号执行证书,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咸中证执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磊所有的位于周至县中心街6号锦绣花园(房产证号:2014-138**)面积为373.53平方米的房产;韩飞所有的位于周至县中心街6号锦绣花园(房产证号:2014-1141**)面积为197.10平方米的房产。2015年7月16日查封了陕西双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周至县中心街6号锦绣花园1-1-302、4-4-402、5-3-602三套房产。2015年5月27日查封了韩彦武名下的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法院街馨缘小区3号楼1单元3层3号(证号:S015805)及韩飞名下位于咸阳市渭阳中路国润翠湖7号住宅楼1单元11层2号(证号:S121625)房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上述房产均有抵押,正在与抵押权人协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条规定,裁定如下:(2014)陕证执字第0016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