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富顶与临海市三鑫金属管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富顶,临海市三鑫金属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180号申请执行人:陈富顶。被执行人:临海市三鑫金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吴海滨,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富顶与被执行人临海市三鑫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临劳人仲案字(2015)第2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富顶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举证,2015年9月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亦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1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章可刚代理审判员 张卫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