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泌阳县王店镇李庄村民委员会与蒋道海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泌阳县王店镇李庄村民委员会,蒋道海,张聚法,张国法,贾山,张健,高举,包炳耀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王店镇李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胜,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道海,男。委托代理人王春营,河南省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张国法,男。原审第三人贾山,男。二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赵贵发,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张聚法,男。原审第三人张健,男。委托代理人张聚法,系其父亲。原审第三人高举,男。原审第三人包炳耀,男。上诉人泌阳县王店镇李庄村民委员会因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泌阳县王店镇李庄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泌阳县王店镇李庄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