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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晓萍与杨胜斌子女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萍,杨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杨晓萍,女,1985年4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杨胜斌,男,1974年9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杨晓萍与杨胜斌子女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