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恢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晓萍与杨胜斌子女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萍,杨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恢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杨晓萍,女,1985年4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杨胜斌,男,1974年9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杨晓萍与杨胜斌子女抚养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