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荣建与被执行人张俊江、杨文荣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荣建,张俊江,杨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崔荣建,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张俊江,女,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杨文荣,女,194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崔荣建与被执行人张俊江、杨文荣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城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景国二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