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林军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18号被执行人:李林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和办公用品。2、被执行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退赔被害人相应存款,逾期拍卖查封厂内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