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林军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18号被执行人:李林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和办公用品。2、被执行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退赔被害人相应存款,逾期拍卖查封厂内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