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会诉刘代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延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回娘家,不尽家庭义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满三个月,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80000元。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给付的80000元彩礼款已经在办理结婚时全部花费,且所购物品均在原告家里(包括婚纱照、饭费、衣物等),所剩3000元已被原告方抢回,现在不存在80000元彩礼款,即使存在,也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不属彩礼款,被告不应返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审理查明,2015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与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被告回到娘家居住。原告方分二次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805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彩礼款8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间短暂,互相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良好夫妻感情,且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坚持离婚,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因结婚花费造成生活困难,被告应予以部分返还彩礼款,被告主张所有款项均用于婚礼花费,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扣除原告婚纱照及“三金”支出后剩余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结合本案被告应酌情返还320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被告刘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3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法院。审判员 罗延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