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访有与钟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何访有,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文,男,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何访有与被执行人钟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仅履行2000元。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的林地及其林木。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1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浩审判员刘永雄审判员林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钟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