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卫某某,女,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段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卫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9月15日上午九时在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卫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