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爱香与吕晓新、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爱香,吕晓新,吕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462号原告:金爱香。被告:吕晓新。被告:吕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爱香与被告吕晓新、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晓新、吕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爱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爱香撤回对被告吕晓新、吕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金爱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雪林人民陪审员 傅琳娜人民陪审员 赵建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