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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严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02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孙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