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严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02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对被告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孙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