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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8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严远彬与郭祥程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远彬,郭祥,黄鸿斌,程华,王德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759号原告严远彬,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魏厚华,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祥,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治市。被告黄鸿斌,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治市。被告程华,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德富,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1号楼20层,组织机构代码692225968。负责人郭振雄。原告严远彬诉被告郭祥、黄鸿斌、程华、王德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远彬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祥、黄鸿斌、程华、王德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远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远彬撤回对被告郭祥、黄鸿斌、程华、王德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严远彬承担。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