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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秀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703号罪犯陈秀平,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邵刑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秀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被告人陈秀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明明的损失49975.66元负连带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南刑终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陈秀平的上诉,维持刑事判决部分;上诉人陈秀平赔偿林明明的损失人民币2998.54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3978.58元负连带责任。于2010年7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7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8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指派民警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秀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秀平自减刑以来,曾因在号房中私藏其他违禁物品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枝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9.8分。2015年6月25日向原审法院缴纳民事赔偿款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往来结算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9.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秀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