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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闫成志与何天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闫成志,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刘湾镇大陈庄行政村后闫庄035号。被执行人何天良,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建筑承包商,住安徽省界首市邴集乡王坦行政村何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何天良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天良偿还欠款申请执行人闫成志6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天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