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商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丽春与浙江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春,浙江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359号原告:张丽春。委托代理人:李先泉,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开慧,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号10楼1001室。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春与被告浙江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春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此系原告对其诉权作出的正当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张丽春负担。审 判 员  李 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森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