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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韦彩与谷元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韦彩,谷元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3810号原告王韦彩,居民。委托代理人谷圣成,居民。被告谷元涛,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孟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原告王韦彩与被告谷元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书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圣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孟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韦彩诉称,2014年9月22日,在黑林镇东石沟村,原被告因农田排水发生纠纷,被告��原告右手无名指弄伤,造成原告右手无名指第二指骨骨折。事发后,原告在赣榆区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80.3元,在黑林镇吴山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花费456.3元,且原告伤后三个月未能工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被告谷元涛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清,是原告过错引起吵闹,原告诉称右手无名指第二指骨骨折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所致。原告诉求赔偿1万元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花医药费与被告无关,原告应负全部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上午,原告王韦彩与被告谷元涛因农田排水发生纠纷,双方发生吵闹并抓在一起,在双方抓在一起期间原告右手无名指受伤,后经医院拍片检查,原告右手无名指第二指骨骨折。事发后,原告先后在赣榆区人民医院、黑林镇吴山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花费医疗费680.3元,石膏固定制动一个月。2014年9月2日,经赣榆区公安局鉴定,原告受伤程度为轻微伤。庭审中,原告要求按30天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另查明,原告系农村居民,居住在农村。2014年江苏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14958元、年人均消费支出为1182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病历、医药费票据、受案登记表、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谷元涛与原告王韦彩因农田排水发生纠纷,导致原被告相互厮打,造成原告受伤,损害了原告的人身权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王韦彩对该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以被告承担70%的责任为宜。原告称在黑林镇吴山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花费456.3元,仅向本院提供医疗票据复印件,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损失包括医药费680.3元,误工费14958÷365×30=1229.42元,护理费14958÷365×30=1229.42元,营养费11820÷365×30=971.5元,交通费酌情定为100元,共计4210.64元,根据被告的过错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4210.64×70%=2947.4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谷元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韦彩损失2947.4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承担28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