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801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王某诉被告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1月25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称因开发咸阳市联盟三路惠民巷鼎晟明珠项目需用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六个月,按月4%支付了利息,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又续借三个月,现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及利息未按约清偿,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000000元借款及利息,按月息2%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欲证明原、被告之间有借贷关系,被告应支付利息。2、银行转账凭证。欲证明原告分三次通过银行给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转账200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利息340000元。3、某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据。欲证明某房地产公司收到原告借款2000000元。4、证人荣某出庭证言。欲证明被告借原告2000000元是事实,当时原告资金短缺,在其处周转1000000元,转账给被告。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本案在庭审中,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合议庭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借王某248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25日至2015年7月25日,期限六个月,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王某资金使用费。合同签订当日王某通过荣某经银行向某房地产公司转款1000000元,2013年2月1日王某经过银行又给某房地产公司转款1000000元,某房地产公司给王某出具2480000元的收据一张,其中480000元为约定的借款利息,王某实际借给某房地产公司2000000元。借款到期后某房地产公司又续期三个月,某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先后共支付了王某借款的部分利息340000元,借款到期后某房地产公司未偿还本金及利息。2015年5月1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2000000元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现王某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与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二、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利息(其中1000000元利息从2013年1月26日起计算,另1000000元利息从2013年2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2%计算,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的340000元利息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80元,由被告咸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存禄代审 判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杨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