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某甲、姜某与郭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姜某,郭某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875号原告郭某甲,农村居民。原告姜某,农村居民,系原告郭某甲之妻。被告郭某乙,农村居民。案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原告姜某与被告郭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姜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姜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原告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甲、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王秋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