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法执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赵环宇、王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赵环宇,许铭哲,佟勒嘎,王海刚,李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610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赵环宇,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许铭哲,男,汉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佟勒嘎,男,蒙古族,工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海刚,男,工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李兆荣,男,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市松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赵环宇、许铭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松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松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