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杨新海与阴秀杰、张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海,阴秀杰,张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杨新海,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生,住双辽市。被告:阴秀杰,女,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告:张玉强,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海诉被告阴秀杰、张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新海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新海撤诉。审判长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智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