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仲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克威与胡继权、章蕊璇、章蕊卉、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山瑞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克威,胡继权,章蕊璇,章蕊卉,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山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志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仲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李克威,女,1950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福顺,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宁,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继权,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章蕊璇,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章蕊卉,女,1975年1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章蕊璇。被申请人: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章蕊卉。被申请人:黄山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法定代表人:徐文军。被申请人:查志宏,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申请人李克威与被申请人胡继权、章蕊璇、章蕊卉、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山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现该案已由芜湖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收到芜湖仲裁委员会转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要求对被申请人胡继权、章蕊璇、章蕊卉、黄山挪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山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志宏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3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安徽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克威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胡继权、章蕊璇所有的芜湖市广玉兰花园、景江东方、北城水岸门面房;被申请人章蕊卉所有的城市之光房产房产在2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章蕊卉所有的别克汽车在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黄山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人民币200万范围内予以查封四、被申请人胡继权账号在人民币1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五、对被申请人胡继权账号在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六、对被申请人章蕊璇账号在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期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