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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新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