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按150元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姗姗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