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异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等与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异字第11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西电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瑞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闪,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紫晶花园小区底商B座104-105。法定代表人李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广源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名下冀唐国用(2010)第7681号土地证实为返迁平改用地,该小区已于2011年建成并全部入住。该土地的真正实际产权拥有人早已不是我公司,而是小区业主和返迁户。“滨湖庄园”小区项目是按政府要求,紧急启动郑家庄搬迁避险,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但目前因小区土地被查封,无法正常办理两证及相关手续了,导致数百名业主及村民上访及围堵各级政府及我公司大门,上访事件还在不断的发生。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利,避免出现更大更多的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及维护社会稳定,请求解除对冀唐国用(2010)第7681号土地证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2014年12月23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唐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2014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唐执第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路南区205国道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冀唐国用(2010)第7681号。被执行人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定内容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本院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异议人,本院对其名下的土地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查封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异议人所提异议于法无据,其异议内容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学军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