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传海与常腾军、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张传海。被告常腾军。被告何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海诉被告常腾军、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海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传海撤回对被告常腾军、何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传海撤回对被告常腾军、何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海承担。审判员 郭松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