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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卫春茂与汤万学、李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春茂,汤万学,李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卫春茂,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告汤万学,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委托代理人凌春,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雪林,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春茂与被告汤万学、李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春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春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由原告卫春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冰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