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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鸡山纤维有限公司与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鸡山纤维有限公司,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鸡山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朴泓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崔秉甲。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鸡山纤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友秀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1488号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