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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方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方某,女,1970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山,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译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