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荣刚与被执行人董明冬、陈琴民、董家文、王学翠、董明飞、南京宝羽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刚,董明冬,陈琴,董家文,王学翠,董明飞,南京宝羽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杨荣刚,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明冬,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琴,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家文,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学翠,女,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明飞,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宝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北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董明冬,总经理。杨荣刚申请执行董明冬、陈琴民���董家文、王学翠、董明飞、南京宝羽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六程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字第1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德建审判员 周宗斌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