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法委赔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卢德广因错误执行申请东港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赔偿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丹法委赔字第00009号赔偿请求人:卢德广,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温楼村刘粉房屯**号。赔偿义务机关:东港市人民法院,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银河路26号。法定代表人:郭志辉,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东升,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系该院审监庭庭长,住辽宁省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碧海委银河小区**号。委托代理人:费治臣,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生,系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审判员,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向阳委鹏程花园10号2单元504室。赔偿请求人卢德广因错误执行申请东港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法赔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赔偿请求人卢德广的赔偿请求为:给付赔偿金108510元。请求的理由是因赔偿义务机关错误执行致使查封财产灭失,赔偿请求人的权益无法实现。赔偿请求人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5)东法赔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5)东法赔立字第00001号卷宗。上述证据经本院赔偿委员会质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经审理查明,1994年6月26日,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请求人卢德广作为原告与被告东莞市菩萨庙镇大于村借贷一案作出(1993)东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付给原告卢德广借款五万元,并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起日起,按月利率三分承担利息,至本金及利息累计达到十三万二千元止。本金及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执行;驳回卢德广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东莞市菩萨庙镇大于村提出上诉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27日作出(1994)丹民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卢德广的申请于1995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199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东莞市菩萨庙镇大于村送达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以判决不公为由拒绝执行,并提出申诉。赔偿义务机关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五间、就地扣押了车床四台、压力床三台,交于被执行方保管。1996年9月16日,赔偿义务机关委托东港市物价局价格事务所对扣押的财产进行了评估。1999年执行会战年时,赔偿义务机关对此案的执行非常重视,曾多次去被执行人大于村进行协调执行。由于赶上冬季,提取机器、设备需要拆房,施工困难,故中止执行。2000年4月6日恢复执行时,赔偿义务机关执行员征求申请人卢德广意见,卢德广表示不同意接收扣押物。故赔偿义务机关执行员依法定程序通知申请人交纳公告费、拍卖费,并到庭听证。申请人卢德广既未按期交费,也未到庭听证,赔偿义务机关遂于1999年12月15日作出(1996)东民执字第637号民事裁定书及2000年12月18日作出(2000)东执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先后两次裁定(1993)东法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后赔偿请求人卢德广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执行行为违法,经赔偿义务机关审查,2001年3月16日作出(2001)东审监确字第1号决定书,对卢德广要求确认的执行违法行为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不服,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0日作出(2001)丹审监确字第7号通知书,驳回赔偿请求人卢德广申诉,维持原决定。后赔偿请求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东法赔立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卢德广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一款规定,申请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卢德广已经按照当时的国家赔偿程序提出确认申请,经过东港市人民法院和本院审理,其申请的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卢德广的赔偿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卢德广的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