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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生华诉印红、李中武、李小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生华,印红,李中武,李小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钟生华,男,汉族。被告印红,男,汉族。被告李中武,男,汉族。被告李小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生华诉被告印红、李中武、李小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生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生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钟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幸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满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