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钟生华诉印红、李中武、李小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生华,印红,李中武,李小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钟生华,男,汉族。被告印红,男,汉族。被告李中武,男,汉族。被告李小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生华诉被告印红、李中武、李小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生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生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钟生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幸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满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