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邹祥路与邹发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邹祥路。委托代理人:赵秀江,郓城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发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祥路与被告邹发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祥路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发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祥路以被告已排除妨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祥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祥路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