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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建波、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大郭村第一村民组与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大郭村第一村民组、张满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波,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大郭村第一村民组,张满长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430号原告王建波。委托代理人吕文超,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大郭村第一村民组被告张满长。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波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大郭村第一村民组、张满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2600元,由原告王建波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