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春玲与马青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玲,马青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91号原告:刘春玲,女,汉族,1993年1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胡保新,涡阳县花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青伟,男,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玲诉被告马青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春玲负担。审判员 程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欣